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支付业务、POS机套现、信用卡追诉!-全国POS机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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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以下简称“修订后起诉标准(2)”),依法处罚经济犯罪,维护金融安全,采取更实际的措施服务,确保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多项规定涉及支付业务、POS套现、信用卡。
第二十五条〔阻碍信用卡管理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明知是伪造信用卡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累计超过十张;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五张以上;
(四)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第二十六条〔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涉嫌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
(二)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返还或者支付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返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在起诉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不得起诉。但因信用卡欺诈受到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10万元;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10万元;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解释涉案资金下落或者配合追缴工作,导致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货,金额超过100万元,或金融机构逾期20万元,或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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